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精神和学校通知,现将2014年清明节放假及教学安排通知如下: 4月5日至7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4月5日(周六、清明节)为法定节假日,4月6日(周日)公休, 4月7日(周一)补休,停课一天。 放假期间,各单位(部门)加强安全防范措施,安排好值班工作,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安排。
特此通知。
院办 2014年3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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